雲南起義為國定紀念日重要文獻

作者/李宗黃

前言

雲南起義不僅是中國而且是世界上驚天動地可歌可泣的大事,因為沒有雲南起義,袁世凱做了皇帝現在是洪憲五十年。民國已滅亡。歷史也就將改寫。雲南起義成功第二年(民國五年)必經當時起義領導者唐繼堯及 國父去電黎大總統轉參眾兩院,經兩院一致議決通過為四個國定紀念日,以雲南起義為第一紀念日,實為最公道明智之舉,不料不少人不少機關健忘,實行起來亦經數次挫折和變動,第一次是中央明令把它與肇和起義合併。經宗黃據理力爭,遂將肇和起義併於青年節。第二次於三十二年因故停止舉行一年,三十三年經我與雲南省府力爭,中央第二七二次常會決議照常學行,並無更故。政府遷臺後即停止舉行,為顧念臺澎風雲亦未力爭,臺灣安定後,屢次呈請,仍未恢復。

五十五年三月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召開,由宗黃連同何應欽、白崇禧等代表一○一人提案第二五二號,「擬請政府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以宏揚推翻帝制再造共和之精神案」,經第十一次大會一致通過:「送請政府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實為公正賢明之舉,以為已無問題,後接國大祕書處通知謂。 總統已批示與民族復興節合併舉行,與參眾兩院議決及國民大會決議不相符合。再經宗黃與雲南國代立監委歷次向總統府、中央黨部、行政院、內政部交涉力爭,現又交回行政院、內政部核處。現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即將舉行,此一問題必須執行,可以預卜。現將各項資料編列於下,以供研究現代史者重要文獻的參考。


一、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提案第二五二號

五五年三月廿四日

李代表宗黃等一○一人提:擬請政府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以宏揚推翻帝制再造共和之精神案。

理由:

一、中華民國四年十二月廿五日雲南起義。為 國父國民革命過程中最重要之一環。也是近百年歷史上一件大事。未起義之先,已得到 國父迭派董福開、呂志伊兩同志,指授唐繼堯先生討袁方略。起義以後,號召護國,又得到貴州、廣西、廣東、浙江、山東、陝西、四川、湖南等省之紛紛響應。且各軍將帥士兵。以及各地仁人志士,均不惜抛頭顱,灑熱血,以一當十當百,充分表露中華民族「義不帝秦」之傳統氣節與中國國民黨之革命精神,才能於最短期間,推翻洪憲,再造共和,演出驚天動地可歌可泣之豐功偉業。

其意義之重大, 國父於民國五年致黎元洪,國務院盼定雲南起義為國慶日電文中曾謂:「溯自清帝退位,五族共和,國基已定,四萬萬人方想望太平,不圖秉權者,野心未除,誕生席孽,籌安稱帝,民國幾亡,雖其時義士仁人,奮起力爭,期以身殉,然首先宣告獨立誓師聲討者,實推滇省首義遂使西南響應,舉國普從,以有今日。方之武昌首義,一則為民國開創之功,一則為民國中興立業,皆我五族人民,人人所宜永留紀念者也。伏乞 總統國務院主持,將雲南起義日,定為國慶日外,更予唐督軍暨起義諸人以懋賞,以彰勛績,昭示來茲,臨電無任盼禱。」此種明是非,定順逆,嚴功過,至公至正崇德報功之主張,實足為天下後世所取法。

二、黎總統、國務院,接到 國父建議後,當交由當時最高民意機關參眾兩院,鄭重討論一致通過後,即由黎總統於民國五年十二月廿五日,明令公佈,定此為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從此以後,當然年年紀念,歲歲舉行。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亦復如是,向未中斷,並遵照 國父「更予唐督軍及起義諸人以懋賞」之昭示,予首先起義之唐繼堯先生以國葬並明令褒揚。

不料戡亂失利,播遷來臺後,政府忙於建設臺灣反攻大陸工作,竟將此事擱置,國人忙於生活,亦將此事淡忘。惟護國各軍,尚有少數未死同志,每年於是日仍能照樣舉行,表示崇德報功不忘根本之意,以安慰死難將士在天之靈。去年為五十週年紀念,我們更聯合各省,擴大舉行,出有「雲南起義護國五十週年紀念特刊」,由何應欽、白崇禧、雪殷、戢翼翹、孫震、延國符、段劍岷、張維翰、白之瀚、李彌、申慶璧、丁中江及宗黃等執筆,描繪 國父、唐繼堯、蔡鍔、李烈鈞、陳其美、劉顯世、戴戡、陸榮廷、岑春煊、梁啟超、居正、呂公望、劉存厚、陳樹藩、李鼎新、(海軍總司令)羅佩金、黃毓成、王文華諸公之豐功,及雲南、貴州、廣西、廣東、四川、浙江、山東、陝西、湖南各省各地各軍之偉業。以符 國父「五族人民,永留紀念。以彰勳績,昭示來茲」之至意。

總之,朱毛匪幫,勾引俄寇竊據我大陸,變更我國體,其罪實浮於袁世凱百倍,為我國民革命過程中最大之敵人。正宜以雲南,貴州等省護國軍之革命氣節與革命精神,鼓舞我士氣,激厲我民心,共同來完成雪恥滅共,重建中華之大任。故此案之提出,實為正大堂皇之主張,希望本大會各位代表,予以一致之支持。

辦法:

送請政府於每年十二月廿五日,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並訂辦法,以為紀念依據。

提案人:

李宗黃 何應欽 白 崇 徐 堪 裴鳴宇

朱士珍 毛秉文 陳建中 段輔堯 丁德隆

丘贊良 李佑琦 鄭翼承 魯立剛 石 庭

鄧 讜 黃啟武 唐仁民 賈國恩 馬真吾

蘇銘芳 魏兆基 何輯五 趙執中 趙靖黎

李希哲 劉心皇 夏光宇 李煥章 方彥儒

邱開基 瞿大延 黃濟夫 許雨蒼 董 煜

鍾超如 謝鴻軒 吳敬羣 張寶三 曹文超

劉師湯 李洛九 翟宗濤 梁子衡 寇輔仁

王世澤 徐志中 龍美瑩 王沅叔 信致文

李憲章 黃一鳴 魯道源 李 彌 李拂一

朱家才 楊世麟 庾家麟 申慶璧 鄭嘉綱

李 杏 方克勝 柴 毅 黃美之 王繹齋

嚴奉琦 袁日省 陳舜德 譚 雄 唐承矩

黃 農 歐陽縉 王 勉 余樂山 饒世澄

石紫瑾 傅曉峯 后希鎧 謝玉裁 周士傑

王鏡仁 顏澤滋 朱煥虨 李仲華 程麟豐

逢化文 李貫一 范爭波 董百洵 劉伯含

杜以唐 李振英 杜光華 劉家樹 蔡秀明

林萬傑 張國麟 王聯奎 蔣慰祖 謝幼石

黃新硎

決議

廿四日第十一次大會通過。「送請政府照舊舉行。」


二、國民大會秘書處覆函

國處鏡五六年二月二日議字第○二五九號

一、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期間貴代表等一○一人所提建議政府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以宏揚推翻帝制再造共和精神一案經函准行政院本年一月三十日臺五十六人字第○七三一號函復略以本案經呈奉 總統五十六年一月九日(五六)臺統㈠仁子灰代電開:雲南起義紀念仍應併入民族復興紀念日舉行等因復請查照等由。

二、特復請

察照並轉知提案各代表為荷此致

李代表宗黃

國民大會秘書處二月一日


三、致嚴院長靜波函

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靜波院長鈞鑒:

本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建議政府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案,經 貴院於五十六年一月卅日臺五六人字第○七三一號函復大會秘書處,略以本案經呈奉 總統五十六年一月九日(五六)臺統㈠仁子灰代電開:雲南起義紀念,仍應併入民族復興紀念日舉行等因。惟查 貴院於五十六年未見通令遵行,殊感意外,用特聯名函請查照前案,於五十七年提前切實籌備辦理,為感。

專此藉頌

勛祺 並盼

佳音

李宗黃 魯道源 鄭家綱 楊世麟 庾家麟

蘇銘芳 龍美瑩 李秀芝 劉香谷 申慶璧

后希鎧


四、嚴院長靜波覆函

五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伯英、子泉、繼惺、玉書、家麟、銘芳、美瑩、秀芝、香谷、完白、希鎧代表

勛鑒:五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惠翰敬悉關於雲南起義紀念日案已交內政部遵照

總統代電指示辦理知關

錦注特先奉復順頌

勛祺

嚴家淦 敬啟


五、致徐部長慶鐘函

五十七年四月十日

慶鐘部長臺鑒:

一、奉行政院嚴院長家淦臺五十七人2229號函略開:「五十七年二月廿八日惠翰敬悉,關於雲南起義紀念日案,已交內政部遵照 總統代電指示辦理,知關錦注,特先奉復」等因。

二、查雲南起義事實,過去各級學校歷史課本,完全錯誤,曾由黃於五十六年八月十日,根據正確史料,函請教育部閻部長轉囑改正有案。謹檢奉原函一份,藉供參考。

三、近來坊間出版之中華民國重要紀念日一覽表所載:「……袁世凱下令稱雲南同志督促唐繼堯表示反對……。」之督促二字,亦非事實,均應改正。

四、事關國家重要節日,敬請詳查,早日辦理更正以符史實為感。

   專此藉頌

勛祺 附如文

弟 李宗黃 親簽


六、徐部長慶鐘覆函

五十七年五月二日台內民字第二七三○三八號

伯英先生勛右:本月十二日手書拜悉關於雲南起義之事實在本部紀念節日案卷中記載由唐繼堯將軍組織護國軍討袁並無「督促」字樣與

先生所送資料完全相符僅未詳陳各軍總司令之姓名除飭主辦單位依照所送資料充補外特函復請 察照專此並頌

勛祺

弟 徐慶鐘 拜啟


七、再致徐部長慶鐘函

五十八年六月八日

慶鐘部長吾兄鐘鑒:

關於照舊舉行雲南首義紀念日乙案,經國民大會議決已三年有餘, 總統批准在民族復興紀念日合併舉行亦已二年零五月均夫見付諸實施,此係國家大典,曾於五七年四月十日函請照案辦理,嗣接復函有案,至今仍未見明文,茲將本省國大代表立監委員聯名致函擬請貴部早日準備,通令全國,自本年起,付諸實施,不勝公感之至。

專此奉達,藉頌

勛祺 敬候

佳音

張維翰 李宗黃 段克昌 李 彌 李秀芝

魯道源 鄭嘉綱 楊世麟 蘇銘芳 龍美瑩

邱開基 庚家麟 黃美之 陶 鎔 劉香谷

李拂一 申慶璧 刀威伯 蔣公亮 段克武

羅 衡 孫秉權 宋漱石 裴存藩


八、徐部長慶鐘覆函

五八年八月二一日台內民字第三三二二二二號

伯英先生勛右:

本(七)月十日聯名書稿拜悉關於照舊舉行雲南起義紀念日一案本部曾遵照行政院指示於五十六年函請地方政府辦理在案查十二月二十五日民族復典節列為丁類紀念日規定不舉行集會慶祝自由發表紀念意義自是日經政府定為「行憲紀念日」方為甲類紀念日由政府機關召開紀念大會全國放假誌慶

先生等之建議通令全國實施雲南起義紀念日一節前經奉 總統電示:「應併入民族復興紀念日舉行」等語在卷茲已再行報請行政院核示中特先奉

聞並煩轉知列名各位先生至所感荷耆覆敬請

議祺

弟 徐慶鐘 拜啟


九、徐部長慶鐘再覆函

五八年十一月五日台內民字第三三九一○○號

伯英先生勛鑒:

前 承

先生等建議照舊舉行雲南起義紀念日一案頃奉行政院臺五十八人字第八三九六號令開:「一、五十八年八月廿一日臺內民字第三三二二二二號呈悉。二、查關於雲南起義紀念日一案,前經本院呈奉 總統五十六年一月九日五六臺統㈠仁(子)灰代電,為:「雲南起義紀念仍應併入民族復興紀念日舉行」等因,並於同年一月卅日以臺五十六人字第○七三一號令知在案復查類似雲南起義之義舉,尚不乏例,為免援引,仍以個別舉行紀念儀式為宜,本案應照前令瓣理。三、復希知照。」等因特函奉

聞並煩轉達列名各位先生至為感荷專覆敬請

議祺

弟 徐慶鐘 拜啟


十、第一屆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月廿一日印發

案由:本院委員宋漱石等七人關於雲南護國起義之歷史教材及紀念儀式提出質詢

㈠關於「歷史教材」部份

查國民學校歷史課本高級第四冊暫用本中,關於雲南護國討袁一役之課文,多與歷史事實不符,現時追隨政府在臺之滇籍中央民意代表,如監察院副院長張維翰、國大代表李宗黃等皆曾參與其事,記憶猶新,未便任其以訛傳訛,顛倒歷史事實。蔡鍔先生於滇省辛亥光復之初,曾任雲南都督,民國四年十二月應唐繼堯先生電邀秘密入滇與唐繼堯先生共同領導雲南起義出師討袁,固為滇人所敬重,然揆諸當時起義之事實,及護國軍政府所行之體制,雲南全省軍民悉索敝賦,對於護國起義所作之貢獻與犧牲,皆為我中華民國歷史上不能磨減之事實,在啟發愛國熱忱,培養國民歷史正義之觀念上,亟應飭令教育主管,配合現正進行編訂之國中歷史教材,迅予重審修正!

㈡關於「紀念儀式」部份

雲南護國起義紀念日,在訓政時期,曾經中央頒行為「國定紀念日」,政府播遷臺灣復興基地以後,即未舉行,本屆國民大會,曾通過滇籍國大代表李宗黃等所提:「照舊舉行雲南首義紀念日」一案並奉

總統批示與民族復興節合併舉行,三年以來,未見主管當局對於此項國家大典,訂定任何舉行之儀式,併祈解答。

宋漱石 段克武 孫秉權 羅 衡 蔣公亮

陶 鎔 裴存藩


十一、嚴院長對宋委員漱石等七人質詢之書面答復

五十九年八月七日

宋委員所提「關於雲南護國起義之歷史教材及紀念儀式提出質詢」一案,茲答復如下:

一、關於「歷史教材」部分

國民學校歷史課本第四冊暫用本第三課「袁世凱的皇帝夢」中「討袁之役」一節,國立編譯館前已根據張維翰、李宗黃兩先生所送之資料,修訂為:

「討袁之役 國父手創的民國,怎能讓袁世凱斷送。當時 國父所領導的中華革命黨,加強組織,再舉革命。民國四年底,由陳其美在上海策動肇和軍艦起義討袁,死傷同志很多,雖然沒有成功,但從此各地的討袁軍就紛紛起來了。

接著高舉義旗出兵討袁的有唐繼堯。蔡鍔、李烈鈞等,他們以雲南為根據地,組織護國軍。蔡率第一軍出四川,李率第二軍出兩廣,唐率第三軍居中策應。蔡將軍和袁氏的爪牙部隊,在四川展開血戰。護國軍無不以一當十,以少勝多。李將軍在兩廣方面也獲大勝」。

查上節課文,似尚無不符事實之處,惟為加強學童對雲南護國討袁一役之認識,教育部已交國立編譯館於編輯國民小學社會科教科書歷史部分時,應參考宋委員等之意見,妥為編寫。

二、關於「紀念儀式」部份,經交內政部據答復如次:

關於舉辦雲南起義紀念節日一案,於民國五十五年,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代表曾有提案,經層奉 總統五十六年一月九日(56)臺統㈠仁子灰代電開「雲南起義紀念仍應併入民族復興紀念日舉行」,並於同年二月函轉臺灣省政府查照在案。嗣於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復准國民大會李代表宗黃暨監察院張副院長維翰等廿四人聯名建議照舊舉行雲南起義紀念日,經再呈奉指示,查類似雲南起義之舉,尚不乏例,為免援引,仍以個別舉行紀念儀式為宜,本案應照前令辦理。並曾分別函覆李代表暨張副院長轉達列名各位先生在案。

以上來往函件,連同立法委員質詢,共為十封,內政部行政院方面,堅決主張「應照 總統核定雲南起義紀念日,仍應併入民族復興節紀念日舊行」。雲南立監委員國大代表方面,亦堅決主張,「應依照最高政權機關所決議,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雙方此來彼往,遷延不決,由國民大會議決之日起算,已達五年之久,我認為明是非,辨善惡,寓貶貶、為治國平天下之大經。總統府為最高治權機關,應明是非、作正大明快之措,施以執行國民大會重大之決議。乃持此這十件公文,於五十九年十月廿一日,親到總統府會晤秘書長岳軍,將上述「前言」事實、詳細告知,並且說明民族復興節,與 國父倫敦蒙難,同等重要,但未有國定節日之舉行,與雲南國定紀念日,亦毫無關聯,向無共同舉行之例。若允「仍舊併入」似乎無從併起。且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係參眾兩院,中國國民黨中常會,國民大會剛性的決定並非斟酌辦理,研究辦理之類必須舉行,似不應以命令變更法律,甚至更憲法。 總統日理萬機,自無暇詳加考慮,兄智慧高超為最高之幕僚長,當然洞察是非,一即為張秘書長之復函。


十二、 總統府張秘書長岳軍來函

(五九)台統㈠智六四一九

伯英吾兄勛鑒前承 過訪談及雲南起義應舉行紀念一事經飭主管單位詳查有關案件並與內政部洽商茲綜合說明如次『㈠本案於五十五年十二月據行政院轉呈前來經呈奉 總統五十六年一月六日核定「雲南起義紀念應仍併入民族復興紀念日舉行」在案關於民族復興節奉 核定情形經向內政部查案據稱因在大陸時期檔案不全未查得原始文卷惟據有關資料顯示三十七年行憲以後將雲南起義紀念目併入民族復興節舉行則民族復興節必於行憲前奉政府核定初期曾舉行紀念嗣因時局動盪無形中停止舉行』「㈡政府為簡化各紀念日之紀念儀式現在國定紀念日僅有開國紀念日、革命先烈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紀念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六種至於其他類似雲南起義紀念如革命政府紀念國民革命軍誓師紀念對日抗戰及聯合國勝利紀念及臺灣光復節等均非國定紀念在內政部所訂「紀念日(或節日)紀念辦法」中規定甲類──即國定紀念六種乙類紀念四種至於民族復興節及雲南起義紀念均未包括在甲乙兩類之中該辦法並規定「本辦法所未定之各種紀念日(或節日)其有紀念之必要者得由有關機關團體自行紀念……紀念方式應力求簡單節約」基上述關於雲南起義紀念之舉行似可由與雲南起義有關人士或貴省紳耆主持集會紀念用將前此留置有關本案之文件奉還」敬請

譽照 並頌

勛綏

弟 張羣 敬啟 十二月七日

此信經岳軍先生細心考查,詳明見告,非常感懷。從而始悉。政府決定國定紀念之初,竟將為國家爭生死存亡,具有十年光輝燦爛歷史有之雲南起義,不列在國定紀念之中,而列入無關重要節日之內,實屬根本錯誤,值得檢討。至內政部告復所稱:「檔案不全、未獲原始資料」云云,確係事實。經我將所存原始資料,及正確見解,詳為答覆。原文如下:


十三、覆總統府張秘書長岳軍函

六○年二月一日

岳軍秘書長吾兄惠鑾:去年十二月七日(59)台統㈠智六四一九號大函奉悉。關於雲南起義應舉行國定紀念,係開國以來一件大事,業經當面說明,承答履㈠㈡兩項,主管機關資料,太不完全。為保障光榮歷史,彰明正誼公道起見,不得不詳加搜集,以供參證。現就所示㈠㈡中兩項,簡單答覆如下:

第一項原文

『申本案於五十五年十二月,據行政院轉呈前來,經呈奉 總統五十六年一月六日核定「雲南起義紀念應仍併入民族復興紀念日舉行」在案,關於民族復興節,奉 核定情形,經向內政部查案,據稱因在大陸時期檔案不全,未查得原始文卷。惟據有關資料顯示,卅七年行憲以後,將雲南起義紀念日併入民族復興節舉行,則民族復興節,必於行憲前奉政府核定,初期曾舉行紀念,嗣因時局動盪,無形中停止舉行。」

答復這個應否併入民族復興節問題,應先明暸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之由來,係淵源於首起義師之唐繼堯都督,徇雲南各界之請,追念起義之艱難與全軍將士犧牲之壯烈,擬於民國五年十二月廿五日舉行紀念儀式,並先於七日,發出陽電,分致各方,(附電一)復於十一日,得到黎大總統復電贊許,稱是役「豐功偉業,震爍古今,不予表彰,何以示後」。(附電二)十三日 國父亦有文電,確認「武昌首義,為民國開創之功,雲南起義,則為民國中興之業」。乃致黎大 總統國務院,主張定雲南起義日為國慶日(附電三)同時參眾兩院分別一致通過,「以雲南倡議,擁護共和之十二月廿五日為國定紀念日」。(附四)其紀念方式,則為放假休息,懸燈結彩。黎大總統接獲參眾兩院咨文後,遂於十二月廿一日以明令公佈,並以個人名義,致電唐都督祝賀,謂「旭日重光,神州再造,宜詔國人,永垂紀念」。(附電四)復下令申儆中外,表示一方面為崇德報功,一方面為勿忘在莒之意。(附電六)

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除明令褒揚唐繼堯都督並予國葬外,仍然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經弟迭次參加,迭次報告,有案可稽。其間雖曾有將各種紀念日合併為一(即青年節)之舉,而雲南起義紀念日,則巍然獨存。弟常駐中央,僅有兩三年,將肇和舉義紀念日併入舉行,四十二年曾經停頓。當由弟於四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提請中央常會恢復舉行,俟得復函照辦茲特影印列為第七。

到臺灣後政府忙於建設臺灣,反攻復國,竟將此國定紀念日中斷達廿年之久,迨五十五年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始由雲南代表李宗黃,貴州代表何應欽,廣西代表白崇禧等一百零一人,提請「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案,當經大會一致通過。顯與昔年參眾兩院決議情形,毫無差異,不愧為最高政權機關,令人有「公道自在人心」之感。但又遲延至五年之久,而仍未執行,此鐵定的史實,應併入國定紀念,當然無庸質疑。至民族復興節與 國父倫敦蒙難,廣州蒙難同等重要應併入何項紀念,均無不可,此應請參證者一也。

第二項原文

「㈡政府為簡化各紀念日之紀念儀式,現在國定紀念日,僅有開國紀念日,革命先烈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紀念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六種。至於其他類似雲南起義紀念如革命政府紀念,國民革命軍誓師紀念,對日抗戰及聯合國勝利紀念,及臺灣光復節等,均非國定紀念,在內政部所訂「紀念日(或節日)紀念辦法」中,規定甲類,──即國定紀念六種,乙類紀念四種,至於民族復興節,及雲南起義紀念,均未包括在甲乙兩類之中,該辦法並規定「本辦法所未定之各種紀念日,(或節日)其有紀念之必要者,得由有關機關團體,自行紀念……紀念方式,應力求簡單節約」。基上所述關於雲南起義紀念之舉行,似可由與雲南起義有關人士或貴省紳耆主持集會紀念用將前留置有關本案之文件,奉還」。

細閱現行紀念辦法,分為甲、乙兩類,及其他有紀念之必要者三類,僅以甲類而論,計為開國紀念日、革命先烈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紀念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共為六個紀念日。除孔子誕辰紀念日不計外,僅以最重要之國慶紀念日,即武昌起義紀念日而言,若與雲南起義紀念日相提併論,則武昌起義,創造共和,雲南起義,再造共和。此兩次起義之俠勇精神及豐功偉烈。實為我國歷史上驚天動地可歌可泣之偉大史實,自應為我全國人民頂禮膜拜、永不應遺忘之大事。因為沒有武昌起義,亦無所謂民國,而無雲南起義,則中華民國,早已被袁世凱盜竊,連武昌起義及現在之局面,亦已盪然無存,一切紀念,完全變為洪憲帝國之紀念,此種興亡關鍵,任何人均能道之。

但其成就端賴 國父發縱指使,領導全局以及各省各地之支援,仁人志士之贊襄與全國同胞,同伏敵愾,流血流汗之協成力所致。故此紀念日,顯係全國性永久性的,而非區域性、暫時性的,且可借此紀念而使洪憲帝制之類永遠不再發生於中國,此應請參證者二也。

以上所述,千真萬確,擬請根據此信,以及雲南立監委員國大代表所歷次請求行政院內政部遵照國民大會議決,早日「照舊舉行雲南起義紀念日」之各函,簽註意見,轉呈 總統,重新考慮,照案執行,始能對於明年春季行將舉行之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有所交代也。耆此奉復,藉訟

勛祺並盼

回音

附件如文

  弟 李宗黃 拜復六十、二

附本送請

 行政院內政部 參證


附電六通函一件

附一、唐都督繼堯通告各方擬舉行雲南起義週年紀念電(上略)

溯自上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滇省首舉義師,擁護共和,迄今倏屆歲周,追維諸將士之死傷拼命滇諸志士之奔走辛苦。痛定思痛百感交集。而因以貧瘠之區悉索敝賦,從事茲役,較之辛亥反正,其難倍屜。幸賴我大總統、副總統、總理之恩威浹洽,諸同志毅力,維持或助餉項或助聲握,得免戰禍蔓延,大局早定,堯亦得追隨諸公之後差告無罪。惟念兵事頻煩則國脈凋喪,破壞所易,而建設良難。此一年內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公家餉需物力之消耗,雖竭數年之力,不能恢復。又況政治雜糅,財政艱窘,內憂既伏,外患方長,竊抱私憂,遑云歡慶。而滇中各界發起屆期舉行祭祀慶祝典禮,以為國人紀念,亦等諸齊桓在莒之戒,夫差過庭之誓,義有可取,禮斯不廢,伏願我大總統、副總統、總理厪殷憂多難之思,我同志諸公軫可後懲前之想。上下一心,協力圖治,民國前途,庶其有豸,敬以奉聞,竝求明教。民國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二、黎大總統復電贊成唐繼堯都督舉行雲南起義紀念日電(上略)

「陽電悉。上年席制議興,臺端及諸將士倡義滇地,堅苦卓絕,而雲南各界亦忠勇奮發萬眾一心,卒將已去之共和,挈而復還中國。豐功偉烈,震耀寰宇,不予表彰何以示後,日前眾議院業經建議,以雲南起義之日為紀念日,通體贊成並無異議。觀議會全場之一致,即可徵世界人心之大同。聞已咨送參議院交付審查,一俟參議院決議咨達政府,即當以明令頒佈,使我國人知此次擁護之不易,憬將來維持之大難。協力同心,勵精圖洽。俾共和基礎,永固不搖,實所厚望。」民國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三、 國父致黎大總統國務院盼定雲起義義紀念日為國慶日電

「北京大總統,國務院公鑒:溯自清席退位,五族共和,國基已定,四萬萬人方想望太平。不圖秉權者野心未除,誕生席孽,籌安稱帝,民國幾亡。雖其時人人奪起相爭,期以身殉,。然首先宣告獨立,誓師聲討者,實推滇省,遂使西南響應,舉國普從,以有今日,方之武昌首義,一則為民國開創之功,一則為民國中興之業,皆我五族人民,人人所宜永留紀念者也。伏祈 總統國務院主持,將雲南起義日,定為國慶日外,更予唐督軍起義諸人以懋賞,以彰勛勞,昭示來茲,臨電無任盼禱!」。

民國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四、參眾兩院一致過過雲南起義擁護共和之日為紀念日經過

兩院討論是案,是以修正民國紀念日案提出,該案以雲南倡儀,擁護共和之日(十二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政府成立(當時稱為南京政府,一月一日),北京宣布共和南北統一(二月十二日),國會開幕(四月八日)均為紀念日。而紀念的方式,則為放假休息,懸燈結彩。

附五、黎大總統接參眾兩院通過紀念日後即以明令公佈並向唐繼堯都督祝賀電(上略)

滇省唐都督,並轉所屬各將吏,暨政學工商各界諸員:本月二十五日為雲南首倡起義紀念日,薄海騰歡,普天同慶,溯自一人稱制,萬眾皆瘖,賴滇省諸將士,仗義誓師,竭誠衛國,蹈海拒帝秦之說,運籌定興漢之謀,秉鉞一呼,援手四應,晨雞鳴而天下白,春雷動而萬物蘇,舉國風從,羣英雲集,遂以挽狂瀾於既倒,支危廈於將傾。旭日重光,神州再造。豐功偉業,震古爍今,宜詔國人,永垂紀念。元洪猥以菲材,忝膺重寄,懼宗邦之顛隕,每用憂周,念大業之艱難不忘在莒。緬懷前烈,永矢勿諼。新舊乘除,正嘉平二十有五日;河山帶礪,祝國家億萬斯年。特達微忱,以當善頌。」

民國五年十二月

附六、黎大總統為雲南國定紀念日公佈並下令申儆中外電(上略)

「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滇軍倡義,擁護共和,蒙難艱貞,四方響應。同心戮力,克底於成。近經國會議決,以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為雲南倡義紀念之日,已有明令公佈,今日適值紀念,大儆於懷。凡眾國民各宜記注。勿因安樂,而忘締造之功;勿侈競存,而長囂凌之氣,念物力之既竭,宜事滋培;懍國步之維艱,亟圖匡掖。忠誠各盡,憂樂同之。黽勉前途,庶克有濟。」

民國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七、中央執行委員會復李宗黃委員函

准十二月六日(民國三十三年)

大函為雲南省參議會提議呈請中央恢復雲南起義紀念日已由雲南省政府轉陳核示懇轉請中央常會俯順輿清即日明令恢復該項紀念日以昭國家紀功之盛典等由經陳奉中央第二七二次常會決議十二月二十五日雲南起義紀念恢復舉行在案除分行外相應錄案函復希查照為荷此致

李委員宗黃

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 十二月十六日


十四、張秘書長岳軍覆函

(六十)台灣統㈠智六八八二號

伯英吾兄惠鑒:前接

大函為雲南起義應舉行紀念一事請轉呈 總統重新考慮照案執行等由奉諭應先徵詢中央委員會意見當經函達中央黨部張秘書長茲承電話查詢爰洽中央黨部告稱以本案因係民意代表提案復經黨史會黃主任委員提供資料如何處理須審慎研究已函內政部從政同志徐部長核議並會知黨史會表示具體意見等語知關

厪注用將本案處理情形先函奉 聞並頌

時綏

弟 張羣 敬復 六十年五月二十日


十五、覆張秘書長岳軍函

岳軍秘書長吾惠鑒:五月廿日,接奉(六十)臺統㈠智六八八二號

大函,敬悉,應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一事,多承 總統重新考慮,極佩聖德,並已分轉各有關機關提供資料轉行到內政部核議黨史會表示具體意見,益證非常謹嚴,無任欽遲。竊以雲南起義,推翻專制,再造共和,護國各軍,戰鬪之勇,犧牲之大,實足以驚天動地而泣鬼神,為開國以來之一件大事。其為國定紀念日,既經參眾兩院通過於前,國民大會決議於後,史實具載,天下皆知。現距核議之期,已經一月有半,擬請將結果情形,先行示知,並希在八月以前,公告執行,以慰眾望為禱。

  專此藉頌

勛祺

弟 李宗黃 再拜 六十、七、九


十六、張秘書長岳軍來函

(六○)台統㈠智七一八六號

伯英吾兄惠鑒:關於吾兄建議將雲南起義紀念列為國定紀念一案茲准中央黨部張秘書長寶樹八月廿一日六○肆字第二○號函復稱「案經交由主辦單位研辦據簽報略稱立法原則在以簡馭繁在實質上則革命紀念日眾多勢難一一驢列即以本黨建黨革命紀念日│十一月廿四日│而言足以涵蓋一切革命紀念節日亦未定國定紀念日僅由黨部每年開會紀念日十二月廿五日已定為行憲紀念日表示革命成功進國家於憲政之治亦足以包容當日之各種紀念意義矣等情尚堪採擇一等由經轉陳奉

諭「函復李代表」用特函請

詧照並頌

時綏

弟 張羣 敬復 六十年七月廿日


十七、覆張秘書長岳軍函

六十年九月十八日

岳軍秘書長吾兄惠鑒:

八月廿八日(六十)臺統㈠智七一八六號頌悉,迭次來往函件,均係請求執行依照國民大會議決,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並非建議事項。至本黨建黨革命紀念,共有興中會,革命同盟會,國民黨,中華革命黨,中國國民黨等五次,並不止一次,且皆包括在開國紀念,雙十國慶及青年節紀念之中,與雲南起義日逈不相同。

現弟真正建議,最好仿照黎元洪 總統致電唐繼堯都督,並申儆全國兩電之往事,(附電文)於今年雙十節,請 總統蔣公一面電復國民大會,一面向全國申儆,即可堂皇冠冕解決此國家大事,敬請轉呈 總統鑒核施行為禱

  專此奉復,藉頌

勛祺

弟 李宗黃 拜啟 六十、九、十八

(附黎大總統兩電:已詳前從略)。


十八、張秘書長岳軍來函

六十年台統㈠七二六九號

伯英吾兄惠鑒:九月十八日

大函敬悉關於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一事前經中央決策機關研議並奉諭函達臺詧在案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中吾

兄等一○一所提擬請建議政府照舊舉行雲南起義國定紀念日一案係五十五年十二月間由行政院轉報到府非由國民大會逕送者似不便由 總統電復國民大會又黎元洪通電在雲南起義紀念日之翌年現事隔五十餘年且十二月廿五日之為雲南起義紀念已為人所熟知突於此時向全國申做似無必要敬

詧照並頌

時綏

弟 張羣 敬復 六十年九月廿四日

本人與岳軍先生詳談一次。來往函電七次,時間為十月有餘,所供給正確資料請其轉呈 總統重行考慮。承復奉諭,應先徵詢中央委員會意見,中央委員會以為此係民意代表提案。(不僅是代表提案,而是國民大會決議)應徵詢黨史會意見,再轉內政部核議。經過不少時問,始有「本黨革命紀念」,亦未舉行,雲南起義紀念,亦可不必舉行為詞。對於國民大會係最高決議、不能以命令變更的實際情形,並未再報 總統、以致遷延至今、坐誤時光,非常可惜。因此之故,我迨不得已,特於本年八月一日,親至中央委員會訪晤張秘書長寶樹,將吾對張岳軍秘書長談話及來往函件詳情一一見告。張秘書長並無異言,吾曾奉告張先生,審議此案後以函相告時請特別注意下列三事:一、總理建議定雲南起義為國定紀念日之電,二、參眾兩院決議案,三、中央執行委員會復李宗黃函。四、國民大會議決文其後經過三番五次,不厭求詳的檢討,最後復函予我,仍舊交由行政院內政部核處,原文如下:


十九、中央委員會張秘書長張寶樹來函

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六○肆字第○○二六號

事由為函復李宗黃先生建議訂十二月廿五日雲南起義紀念為國定紀念日一案,工作會議之決定請惠察由。

一、關於訂十二月廿五日雲南起義紀念為國定紀念日與行憲紀念日合併學行之建議,本會第四組曾於九月廿七日派總幹事沈旭步同志趨謁,承面告種切,當即列舉 先生所持應訂雲南起義為國定紀念日之三點理由,擬案提報中央工作會議第一一八次會議,經決定:「國定紀念日之頒定,係屬政府之權責,可將李宗黃先生建議;送請行政院主管部門同志核處」。

二、本會第四組已遵照上項決定,將此建議及三點理由,以本會名義函請內政部從政主管同志核處在案。

三、敬此函達,即請 惠察為荷!

中央委員會 秘書長張寶樹

我接到張秘書長寶樹信後,就分訪行政院嚴院長,內政部徐部長、請依張秘書長所指,即日核處、公佈執行,正好與行將到來之行憲紀念日合併舉行。既不費錢,又不費事,功德圓滿善莫大焉。在昔盛唐時代有封駁詔書之制、史家書之。傳為善政。以我總裁 總統之英明果斷、益以諸公之忠誠輔弼必能遵循「國父建議」。「參眾兩院議案」、「中常會覆文」、「國民大會決議」、對歷史負責。對國民大會交代、一舉而數善備、功莫大焉、特結數語、拭目待之。


【本文收錄於《雲南文獻》第01期;民國60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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