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滯留泰北前國軍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發放始末

作者/石炳銘 

國軍戰士授田憑證原係政府為鼓舞士氣,俾有助於反攻復國戰爭的勝利而訂定的特別條例。根據原條例所訂,每一戰士於反攻大陸任務完成後,都將由政府授給一定面積的耕地,使解甲者有田可歸。但由於時移勢易,政府已放棄以武力反攻大陸的政策,故經立法院通過立法應折算成現金發給已領有憑證或合乎條件的所有國軍。這就是所謂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發放的由來。

根據立法院通過的條例,此項補償金的發放,應由當事人自行向國防部聯勤總部申領,其申領截止時間,明訂為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硬性規定所有發放作業必須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並發放完畢。用意在於防止國防部藉詞拖延不發。但所謂「智者千慮,必有一失」,此項用心良好的立法,卻忽略了許多不在台灣或已離開台灣的國軍的實際困難,尤其是那些滯留泰緬地區的前國軍官兵,當他們得知可申請補償金的消息時,距截止日期只剩下一個月了。很多住在山區或緬甸境內的老兵,都完全不知道有關的消息。因為在那一帶山區,交通十分不便,也無郵電服務,很多人都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等他們輾轉得知有這麼一回事時,已是截止登記申請日期後的幾個月了。等他們知道他們從前熟悉的戰友都已完成申請登記,而且有些人已領到補償金時,心中自然感到不平,紛紛透過各種管道向國防部陳情,盼能補行登記。他們甚至還集資推派代表多人到台北陳情。記得當時是陳履安先生擔任國防部長,他也親自接見過難民村來的代表,並表示理解及同情。但負責實際承辦業務的單位及有關官員,卻搬出先前已公佈的命令或通告,指明已逾截止日期,依法概不得受理。雖然仍有五、六千人要求補辦登記,但一概遭到無情的拒絕。

國防部最初辦理此項補償金發放作業時,原打算排除滯留泰緬地區前國軍的申請。理由是這些前國軍官兵,早已喪失國軍身份,不合享有申領補償金的權利。或許是關心此事的人很多,引起政府高層的注意,乃有李總統好友辜廉淞先生私訪泰北難民村的舉動。辜先生回台後面報總統,建議補償金的發放條例,滯泰緬地區國軍官兵應一體適用。他的建議立獲採納,所以國防部人事次長室才匆匆忙忙的在登記申請截止日期的最後一個月始發文通知泰北地區有關單位及個人,告訴他們可以比照申領補償金。這裡還須補充說明一點,在辜廉淞先生訪問泰北不久後,章孝嚴先生接掌僑務委員會,他也立刻前往泰北地區探訪僑胞,自然也慰問了泰北難胞;他也接到很多陳情,要求比照在台灣的國軍官兵,一律享有補償金的申領權利。章孝嚴先生回國後,也親向李登輝總統報告了實況,強調了補償金發放應將泰緬地區的相關人員納入的必要性。由於他們的同情和努力,於八十三年如期領到補償金的難民村官兵共達一三八三人。但還是有更多的人未能如期辦理申請登記,他們不斷的向各方陳情,尤其是救總派駐在泰北的工作團,更是首當其衝不斷聽到這些人的埋怨,工作團的龔承業團長所感受的壓力尤大。記得是民國八十五年夏天,他自泰北回台述職,他找我私下交換了一些意見,我建議這事必須找黨政高層人員或中央民意代表代為溝通或可有所希望。於是由我出面向時任中國國民黨文工會主任的簡漢先生的秘書賴小姐連絡,安排好時間由我陪同龔團長至文工會拜會並當面請求他協助能解決此一難題。簡先生其實也十分了解此項問題,他明白剖析說,這事找任何人都沒有用,唯一挽救之道在於修法;因戰士授田補償的發放有關規定是由立法院通過頒行的,既然法有明文規定,自然無人敢違法行事。因此解鈴還須繫鈴人,必須由立法院修法,將申請日期及發放日期都向後延長。有了法的依據,其他技術性問題則較易克服。簡先生並當面掛電話給潘維剛及朱鳳芝兩位女立委,介紹龔君和我前往拜會陳述。離開文工會辦公室,我們立即趕到潘、朱兩位立委的服務處,當面詳細說明了來意。她們兩位立即應允要設法解決此項問題。稍後即由救總出面,邀請了立委王天競、潘維剛、李鳴臬、莊金生、靳曾珍麗、陳一新、林郁芳、吳惠祖等八位先生女士前往泰北難民村考察訪問。除救總派秘書長荊風崗先生陪同外,另國防部亦派遣將級軍官兩人、軍情局上校軍官一人偕同前往。他們返回台北後,立即推動修法工作,並在立法院舉辦了多次聽證會。全部修法工作不到半年即完成,就一向議事效力欠佳的立法院來說,這樣快速的完成修法是很少有的現象。

完成修法的主要內容就是將申請登記截止日期由原來的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到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過這一修法延長,泰緬地區續有六千餘人辦理登記,其中一三五六人已獲審查認可,發給每人新台幣五萬到二十萬的補償金(註)。就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們來說,不論五或二十萬,都不算一回事;但對於那個地區的絕大多數人而言,這卻是一筆可觀的財富。不論用來造屋宇或用於改善生活,經營小本買賣,都有其重大的意義。據筆者所知,領到補償金的人大多數都用來改建住屋,加上救總近三年來所推動的三千戶民宅改建計劃的順利完成,所以你不論走到任何一個難民村,都會看到不少的新屋。一般說來,泰北各難民村住的問題已獲基本上的改善。這些都是國內國外許許多多善心人共同努力的結果。這也驗證了「得道多助」的諺語,但是自助才能得人助。寄望所有流落異域的同胞,繼續發揮艱苦卓絕的奮鬥精神,為自己及下一代開創光明前途。

註:泰北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發放標準,除因公陣亡者外,一律按年齡標準發給,即未滿六十歲者發新台幣五萬元,滿六十歲以上者發二十萬元,年資、階級概不計。


【本文收錄於《雲南文獻》第29期;民國88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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