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五十八年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七十二年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七十四年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七十八年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八十四年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八十七年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雲南省同鄉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同鄉情感,互勵互助,並擁護政府復國建國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同鄉之調查聯絡事項。
二、關於同鄉之互助事項。
三、關於同鄉子弟升學之獎助事項。
四、關於同鄉正當娛樂及體育活動之倡導事項。
五、關於本會書刊或有關本省及所屬各縣市方志、史籍之出版事項。
六、關於「雲南起義紀念」慶祝典禮之籌備事項。
七、關於本會會所設置之機構管理事項。
八、關於政府法令賦予辦理之事項。
第五條 凡旅居臺北市之雲南同鄉,年滿廿歲以上,填具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者,均得為本會會員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主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
四、其他一切依法享受之各種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繳納會費及其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因出國或其他原因須退會者,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之。
第九條 凡會員有破壞本會名譽或違反本會章程者,得由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停權或取銷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出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並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因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十五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名譽理事各若干人,其名額名譽理事不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視事實之需 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並設總務、組織、出版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
三、審查本會決算。
四、審查本會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
五、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商討召集會員大會事項。
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
五、擬編歲入歲出預算。
六、商決顧問及名譽理事人選並遴聘各委員會委員。
七、督導各委員會業務。
八、辦理本章程第二章所規定之任務。
九、辦理監事會移送執行案件。
十、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工作總報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辦理日常會務。
三、督導會務人員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長之執權如左:
一、綜理本會會務。
二、召集理事、常務理事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會務之進行。
二、監察本會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第二二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本會經費收支月報。
三、處理日常會務。
四、召集監事會議。
第二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於每年十二月廿五日雲南起義紀念日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理監事會決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四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月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二五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
二、贊助基金。
三、補助費。
四、書刊費及廣告費。
五、存款利息。
第二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八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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